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 2021-04-26 14:01:39 作者: 点击数:  

4月23日,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提出,鼓励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通过售后服务体系回收旧件用于再制造,鼓励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支持再制造产品进入自身售后体系销售。《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本办法所称再制造是指对功能性损坏或技术性淘汰等原因不再使用的旧汽车零部件,进行专业化修复或升级改造,使其质量特性和安全环保性能不低于原型新品的过程。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的企业及其他相关市场主体的再制造相关行为的管理。


企业规范条件

国家对从事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的企业(以下简称再制造企业)实行规范管理,再制造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拆解、清洗、制造、装配、产品质量检测等方面的技术装备和能力;

2、具备检测鉴定旧汽车零部件性能指标的技术手段和能力;

3、具有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和能力,并满足相关废物处理等环保要求,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

4、建立并执行产品再制造的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和生产规范;

5、向社会进行公开承诺,包括产品质量性能、售后质保、标识使用等;

6、开展再制造的产品类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鼓励现有再制造企业提质升级、集聚发展,提升产业化、规范化水平。再制造企业应积极采用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标准,提升管理水平。鼓励再制造企业开展再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旧件回收管理

再制造企业应当从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以及其他合法合规的渠道回收旧汽车零部件(以下简称旧件)用于再制造。鼓励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通过售后服务体系回收旧件用于再制造。

再制造企业应当制定旧件回收标准,确保回收旧件具备再制造条件,应当列明本企业实际具备的可鉴定旧件清单、可再制造零部件清单。